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规定的研究生招生资格标准,具体实施招生资格审定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计划招生的硕导,需积极参加学位点建设工作,保证充裕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 首次申请招生资格的硕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硕导培训后方可招生。
第五条 导师可独立1人或以导师组形式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第一导师须具备我校相应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硕导资格。
第七条 第一导师在退休(或延聘到期)日期之前至少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
第八条 导师(组)须根据学校规定提供助研津贴给所指导的国内研究生。
第九条 导师(组)具有在研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参与在研科研项目并获得项目负责人授权,可独立支配项目中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导师(组)招收国内研究生,需要主持(含可独立支配)在账可用科研经费不少于:工科30000元/每生,理科15000元/每生,人文社科5000元/每生。
经费不可重复计算。
第十条 每年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因课题研究有特殊需要和科研成就突出者,或培养质量特别优秀的导师,经二级学院提名研究生处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招生数量,最多不超过5人。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第一导师须为高校或科研院所在编教师。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导师为非本校在编教师,则须配备我校具有硕导资格的在编教师作为第二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要求1名及以上导师具有海外留学6个月及以上经历,能熟练应用一门外语指导留学生学习及科研工作。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资格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制定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研究生处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组织招生资格申报并审核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1. 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发生学术失范行为;
2. 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3. 出国一年及以上;
4.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导师考核不合格;
6.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人次送审不合格;
7.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浙江省学位论文抽检中成绩不合格;
8. 未按规定发放研究生的基本助研津贴;
9. 违反学校规定或影响学校声誉的其他严重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上岗实施办法(试行)》(浙科院研〔2016〕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