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条件的规定,特制定我院2017级硕导聘任上岗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1、计划招生的硕导,需积极参加学位点建设工作,保证充裕的时间指导研究生、履行导师职责。
2、首次申请招生资格的硕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硕导培训后方可招生。
3、导师可独立1人或以导师组形式指导研究生。
4、第一导师须具备我校相应学术学位硕导资格。
5、第一导师在退休(或延聘到期)日期之前至少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
6、导师(组)须根据学校规定的标准提供助研津贴给所指导的国内研究生,但可根据学生的助研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发放;导师也可自愿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的助研津贴给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7、每年以第一导师身份招收研究生(包括国内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其中国内研究生不超过1人。
二、聘任上岗条件
(1)具有我校硕导资格;
(2)曾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排名前三)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3)近3年以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学生排第一导师排第二的,视作第一完成人)完成2项科研成果(核心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排名前三)、专著、授权发明专利等);
(4)导师(组)具有在研主持的科研项目,或参与在研科研项目并获得项目负责人授权,可独立支配项目中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导师(组)招收国内研究生,需要主持(含可独立支配)在账可用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每生,经费不可重复计算;
(5)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组)要求1名及以上导师具有海外留学6个月及以上经历,能熟练应用一门外语指导留学生学习及科研工作。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1. 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发生学术失范行为;
2. 出现重大教学事故;
3. 出国一年及以上;
4. 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导师考核不合格;
6.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人次送审不合格;
7. 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浙江省学位论文抽检中成绩不合格;
8. 未按规定发放研究生的基本助研津贴;
9. 违反学校规定或影响学校声誉的其他严重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我校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