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根据《我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科院政〔2004〕70号)规定,现将2008年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要求
2008年我校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是到2008年7月为止,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已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的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教学成果应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具体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教育国际化、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等方面的成果;
2.优化专业结构和课程体系,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成果;
3.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积极推进研究性教学方面的成果;
4.推进实验、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培养学生实践、科研、创新能力方面的成果;
5.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实现教学及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方面的成果;
6.加强教学和人才培养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机制方面的成果。
7. 正式出版的优秀教材(至少使用2年以上)。
已结题的教学研究项目和课程建设项目是教学成果奖励的主要范围。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凡已获校级及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或校级及校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不能再申报校教学成果奖。
二、成果的申报和推荐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我校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及简表(均一式二份),其中申报一等奖的项目,要有二名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并填写《我校教学成果鉴定表》;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还须将文字总结材料(一般不超过5000字)及相关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连同申报表一并上交。
每项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应为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单位应为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
校级教学成果的推荐工作按我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材料由各所在部门负责审核,要求审核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申报者是否具备申报资格;审核申请内容是否准确无疑,审核后各部门对每个申请项目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学校将从获校一等奖的教学成果中评选并推荐申报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各有关部门必须在2008年9月10日前将全部材料送交教务处221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教务处
二OO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