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校2005年下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10月份进行。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三)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教育教学能力考察,采取两种方式:对非师范类任教不满3年者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余人员可采用考核的方式进行。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相应免试条件:高等学校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三)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可免普通话测试;任教3年及以上者可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二、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申请表内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其中任教学科只能填一个学科,以所教学科为主;学科名称按学位办公布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名称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填写)
6、非师范教育类教师的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7、非师范类任教不满3年教师的《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8、《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表由院卫生所根据学院组织的体检结果填写)
以上证书复印件一律用A4纸,并按次序装订。
三、 时间安排
1、10月26日前,各单位将本单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名单和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并领取相应表格。(专业评议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职务)
2、11月3日前,各单位将本单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表贴好照片、填好身份证号码、姓名和出生年月交人事处。申请教师资格者完成各种表格的填写和证书复印工作,并将材料上交各部门。
3、11月3日前,各单位完成以上证件复印件和相关表格的审核工作,签署单位意见,将本单位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情况录入《教师资格录入系统》(《教师资格录入系统》软件在校园网ftp://172.76.11.2人事处教师资格栏下载),并将录入软盘和按次序用回形针装订好的材料,交学校人事处。
材料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教师资格认定顺延到下一次办理。
联系人:吕军,联系电话:85070152
我校人事处
二OO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