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2019届毕业生中试行“荣誉学士学位”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教高教〔2018〕102号)文件精神,对成绩优异学生予以认定和鼓励,增强学生学习的荣誉感,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地提升学校整体教风学风建设水平,我校决定自2019届毕业生起,试行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学士学位制度。
一、荣誉学士学位评定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科国内学生和留学生在分别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浙科院教[2012]5号)》和《我校关于印发全日制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浙科院教〔2015〕5号》所规定条件的基础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1. 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 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含等于)3.6;
3.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
4.外语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非外语专业学生(除艺术类)CET-4≥497分;艺术类专业学生CET-4≥462分或CET-3≥70分或CJT-3≥70分;英语、德语专业学生TEM-4≥70分;中德、中法等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外语水平由二级学院进行优良认定;留学生HSK分别达到相应专业毕业要求的1.2倍。
5. 获得我校“学术诚信荣誉证书”。
二、荣誉学士学位的申请与评定流程
申请对象为我校2019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具体授予程序如下:
1.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 各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审核;
3. 教务处及学位办复核;
4. 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5. 由学校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请各二级学院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2019届本科毕业生填写我校“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表并附上佐证材料,在二级学院确认审核之后,于2019年5月31日(周五)前将汇总表交至行政楼208室沈芸芸老师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将为评定通过的毕业生发放证书。
附件1 我校“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表
附件2 我校“荣誉学士学位证书”汇总表(二级学院)
我校 教务处
2019年5月6日
附件1
我校“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表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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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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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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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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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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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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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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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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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 已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含等于)3.6;
3.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
4. 外语成绩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5. 非外语专业学生(除艺术类)CET-4≥497分;艺术类专业学生CET-4≥462分或CET-3≥70分或CJT-3≥70分;英语、德语专业学生TEM-4≥70分;中德、中法等中外合作项目学生外语水平由二级学院进行优良认定;留学生HSK分别达到相应专业毕业要求的1.2倍。
6. 获得我校“学术诚信荣誉证书”。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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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平均学分绩点:______
£符合
外语成绩:_________
£符合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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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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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分学位
评定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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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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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必须由申请者本人用黑色水笔填写,并随附佐证材料。
附件2
我校“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汇总表 (学院章)
审核人(签字):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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