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学生修读学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每学期补考结束,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修读情况统计.每学期获得学分小于10学分的,给予退学警示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补考成绩录入结束(截止3月21日)后,各学院应对本院学生的学期学分获得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在2017-2018-1学期获得学分少于10学分的学生,相关学院应填报“退学警示学分统计表”。统计表的电子及纸质文档请于3月27日前报教务处。
注意事项:
1、获得学分含统计学期实际修读并获得学分的各类课程。
2、请务必关注相关学生所涉及的未在提交状态(缓提交)的成绩记录。
教务处
201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