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我校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浙价费﹝2008﹞215号),我校制定了《我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从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起实行,结合新的收费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我校的补考管理规定作以下调整:
“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关于补考中规定,课程成绩在4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直接重修。现调整为所有选课学生(课程重修学生除外),若课程(实践性课程/环节除外)成绩不及格,均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须重修;若实践性课程/环节不及格,则按“关于实践性环节补做、补考、补答辩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务处【2008】9号)执行。
请各二级学院将以上调整方案尽快通知到每位学生,并按调整后的要求做好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工作。
教务处
2009年6月25日
关于实践性环节补做、
补考/补答辩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务处〔2008〕9号
各二级学院(部)、各教学单位:
实验实践教学环节主要以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为目标,注重过程考核。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实践性环节补做、补考/补答辩实施细则作如下通知:
1、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但如果在任课老师规定时间内补修、补做通过后,可参加下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
2、独立设课的实验,如果平时实验成绩合格,仅期末实验理论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如果平时实验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参加期末考核,须重修。
3、对于课程设计、认识实习、生产技术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如果因过程不合格而不能进入答辩环节的,须重修;如果过程合格进入答辩环节而答辩不通过的,则应在第二学期初安排补答辩。
附件下载:关于调整补考管理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