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届毕业生工作通知(二)
——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证书制作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
2017届毕业生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证书制作等工作即将开始,现将资格审核、证书制作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毕业资格审核
(一)、资格审核步骤
1.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第十节有关毕结业的规定,依据2013级(建筑学根据12级,专升本根据15级)教学计划(降级学生也可参照当年入学的教学计划),对本学院毕业班学生的课程成绩进行全面审核。
2.毕业答辩结束,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纳入资格审核条件。
3.将审核后的确认信息上报教务处。
(二)、信息录入步骤
1.从附件中下载本学院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等信息(其中四年制专业按教育部新专业目录录入)。
2.按照附表一“我校××学院2017届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表”的格式,将审核结论(“毕业”或“结业”) 、“结业原因”、“学院意见”等三项信息录入。
3.将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表打印一份,由学院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电子表格,于5月27日前报教务处。
二、学位资格审核
(一)、资格审核步骤
1.2010年9月及以前入学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浙科院教〔2010〕10号)中学位评审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2.2011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浙科院教〔2012〕5号)中学位评审条件,逐个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3.对2010年9月及以前入学的学生,若符合文件第三大条规定提出申请学位的学生也同时进行审核,若受到处分行为在《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浙科院教〔2010〕10号)之前,也可根据原《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浙科院政〔2006〕77号)中学位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对2011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学生,若符合文件第四大条规定提出申请学位的学生也同时进行审核,若受到处分行为在《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浙科院教〔2012〕5号)发文之前,也可根据《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浙科院教〔2010〕10号)中学位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其学位结论统一上报为“待定”。该类学生申请学位时应下载“我校学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信息录入步骤
1.从附件中下载本学院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等信息。
2.按照附表一“我校××学院2017届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表”的格式,根据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将学位结论(“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待定”或“无”),录入到“学位结论”栏中,另再录入“不授学位原因”、“学院意见”等二项信息。
3.将毕业、学位资格审核表打印一份,由本学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电子表格、申请学士学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27日前报教务处。
三、毕业、学位授予情况汇总及结论更改
学院上报毕结业结论及学位结论的同时,须填报“我校××学院2017届毕业、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附表二)及“我校××学院2017届毕业生不授学位原因统计表” (附表三)。
毕业生名单、毕结业结论及学位授予结论上报后如需更改,应由学院教务员(经办人)持有本人及院长签字并盖院章的书面更改报告及时报教务处更改结论。
四、证书制作
1、6月1日前各二级学院准备由新华图片社统一拍摄的二寸照片两张(用于中文毕(结)业证书、中文学位证书)。
2、6月1日至7日,教务处打印全校学生的毕业及学位证书。
3、6月8日,各学院到教务处领取打印好的证书,一天内对证书上的信息进行仔细核对,检查与所报信息是否一致,同时将各证书的照片粘贴好。
4、6月9、12、13日证书盖章,各学院盖章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毕业换证及学位的补授
结业的学生若在其修读年限(四年制本科为八年、五年制本科为九年、专升本为四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如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换补证学生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考结束及补考结束后一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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