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学课程》教学日历制定的说明
教学日历的制定按照常规要求执行,但请各位教师注意以下几点:
1. 教学日历表中的总学时数应与教学大纲中的一致,教学章节具体内容的学时安排也要与教学大纲一致。
2. 老生除10月1日----3日(国庆节假日)不排课,其余按照正常上课时间排课。
3. 新生除11月1日----13日(军训)和10月1日----3日(国庆节假日)不排课,其余按照正常上课时间排课。
4. 因节假日放假所缺的课程一般在机动周(在结束正常教学周次之后的一周)中补上,在教学日历中作为备注写出。当然,教师也在可以自行穿插在正常教学周次中补上。
5. 教学日历中的周次与具体日期请注明。
6. 当“课程的教学总学时”与“教学周次*每周教学时数”不相等时,要按照教学总时数执行。如:
(1)高等数学B:要按照总学时数80执行(因原定计划每周5节,共16周,因考虑到教学之便,排成了每周6节)。
(2)教学时间段中学生有金工实践的课程,在实践周内所缺的课程请教师与学生协商,自行安排补课,并到小管处备案。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朱婉珍)
20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