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考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为保证学分统计、学业预警、学籍处理等工作及时、顺利地开展,现对本学期开学初的补考成绩录入做如下规定:
1、 开课学院应根据补考日程安排在考试结束后督促任课教师及时批改试卷、出具成绩。补考成绩由开课学院教师在补考结束三天内出具;
2、 开课学院在收到补考成绩单后应及时将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补考成绩送至学生所在学院的期限为课程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学生所在学院在收到成绩单的二天内应将成绩录入系统。
交接成绩单的各学院间应做好交接记录以备查。
3、 教务管理系统录入补考成绩的权限开通至9月22日,过时将予以关闭。
4、 请各学院将补考成绩录入系统的情况统计表于9月23日书面报送教务处。
作为修读学分统计的重要依据,补考成绩的录入将直接关系到学业预警、退学警示及学籍异动处理等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请各学院严格按照以上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务处2009-9-6